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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格公告

期货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规则
时间:2016-08-02 作者: 来源:

(2008年4月30日发布) 

  第一条  为提高期货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素养与专业素质,保证从业质量,依据《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所称从业人员指依照《期货从业人员管理办法》和《期货从业人员资格管理规则》获得期货从业资格的人员。   

  第三条  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应当参加后续职业培训。   

  第四条  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由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统一管理,培训内容、培训要求由协会负责统一规划。   

  第五条  从业人员所在机构应当提供必要条件,支持、保障本机构从业人员接受后续职业培训,完成培训要求。   

  第六条  协会制定后续职业培训大纲,内容包括期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期货专业知识等方面。后续职业培训必须符合培训大纲的要求。   

  协会根据期货市场发展需要发布后续职业培训指导意见,确定培训的重点。   

  第七条  从业人员每两年的后续职业培训时数累计不少于 18 个学时。其中期货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方面的培训不少于 3 个学时。    

  第八条  因下列情形未完成后续职业培训要求的从业人员,可以向协会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后延一个年度:   

  (一)在境外工作半年以上的;   

  (二)生育;   

  (三)因病半年以上无法正常上班的;   

  (四)协会认可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协会负责组织期货经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后续职业培训。其他从业人员的后续职业培训可以由协会组织,也可以由协会委托其他机构组织。   

  第十条  取得期货从业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或者被注销从业资格的人员连续两年未在机构从业的,在申请从业资格前两年内应参加累计不少于 18 个学时的后续职业培训并应当通过培训考核。其中期货法律法规、期货从业人员职业道德的培训时数不少于 3 个学时。   

  第十一条  协会为受到纪律惩戒的人员组织专项后续职业培训,培训内容为期货法律法规、从业人员职业道德,培训方式为集中培训,并进行考核。   

  第十二条  协会对培训记录进行登记管理。机构可以通过协会数据库查询本单位从业人员后续职业培训记录,从业人员可以通过协会数据库查询本人后续职业培训记录。   

  第十三条  从业人员不按规定参加后续职业培训的,由协会按照有关规则予以处理。   

  第十四条  本规则所称每学时为 45 分钟。   

  第十五条  本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核准,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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