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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期货业协会会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3-10-24 作者: 来源: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会员的自律性管理,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公开、公平、公正,推动期货和衍生品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以下简称《期货和衍生品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和《中国期货业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会员享有《章程》规定的相应的权利,履行《章程》规定的相应的义务。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国期货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四条 协会会员由法定会员、普通会员、特别会员和联系会员组成。 

  第五条 法定会员是指《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九条规定的期货经营机构,包括期货公司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从事期货业务的其他机构。 

  普通会员是指其他依法设立的从事期货及衍生品相关业务的机构,包括期货公司子公司、从事期货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以及其他从事期货及衍生品相关业务的机构。   

  特别会员是指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组织开展期货交易、结算、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指数发布等期货市场运行、管理的机构以及其他组织开展衍生品交易和结算的机构,包括期货交易所、期货市场监控中心、中证商品指数公司等机构。   

  联系会员是指经各地方民政部门批准设立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期货及衍生品行业社会团体法人,期货服务机构以及协会认可的其他参与期货及衍生品市场的相关机构,包括地方期货及衍生品行业协会、私募期货及衍生品投资基金管理人、期货相关衍生品市场重要交易者、参与期货市场的实体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交割库、信息技术服务机构等期货服务机构。  

  第六条 协会会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协会《章程》;  

  (二)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  

  (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并从事期货及衍生品业务或相关活动;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会籍

  第七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应到协会常设办事机构进行登记。  

  第八条 申请入会的机构进行登记时,应提交以下申请文件:  

  (一)按协会要求填写的入会申请表;  

  (二)法人营业执照或相关登记证复印件;  

  (三)经营业务许可证复印件或其他法定资格文件;  

  (四)协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条 协会常设办事机构收到申请机构提交的材料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核,申请机构根据要求补正入会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  

  协会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向申请机构发送入会告知函;不同意申请机构入会的,应及时告知其原因。 

  第十条 会员设会员代表一名,代表其在协会履行职责。会员代表应当由会员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其授权的高级管理人员担任,且不得同时兼任其他会员单位的会员代表。   

  会员更换会员代表,须向协会书面报告。会员理事更换会员代表、且会员代表兼任该会员理事代表的,须书面向协会提出更换申请并推荐继任人选,继任人选应当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条件并经理事会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但法定会员除外。  

  第十二条 会员出现合并或分立情形时,协会按照以下规定处理会员资格变动情况:  

  (一)会员吸收合并其他会员的,吸收会员的资格继续存在,被吸收会员的资格终止;  

  会员进行新设合并的,合并前的各会员资格终止,合并后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二)会员进行派生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继续存在,派生出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会员进行新设分立的,原会员资格终止,派生的各新设机构需要重新申请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除第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会员出现以下情形时,会员资格终止:  

  (一)申请退会;  

  (二)被依法撤销或吊销期货业务许可;  

  (三)法人资格被依法注销;  

  (四)无故连续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协会组织的活动;  

  (五)受到协会取消会员资格的纪律惩戒;  

  (六)其他导致会员资格终止的情形。  

  会员自愿申请退会的,应当向协会提交书面申请。 

  会员资格终止时,协会收回其会员证书,其会员代表在协会担任的职务自动终止。  

  第十四条 协会通过协会网站公告会员、观察员资格的取得、变更和终止信息。  

    

第四章  执业规范

  第十五条 会员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依法合规经营,勤勉尽责,诚实守信,公平竞争,自觉抵制商业贿赂,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和行业正常经营秩序,共同构建“合规、诚信、专业、稳健、担当”的行业文化。 

  第十六条 会员从事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业务,应当遵守以下执业准则:   

  (一)自觉拥护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严格遵守协会《章程》、自律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推进行业诚信建设,优化行业诚信环境,维护市场秩序,遵守契约精神; 

  (三)公平、公正对待所有客户,以专业的技能,以小心谨慎、勤勉尽责和独立客观的态度为客户提供服务,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避免与客户发生利益冲突; 

  (四)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隔离措施,防范机构与客户之间、不同客户之间的利益冲突,依法建立并执行反洗钱制度,加强保密信息管理; 

  (五)加强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风险管理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六)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强化财经纪律,完善利益冲突识别和管理机制,把廉洁文化建设贯穿日常教育管理监督之中; 

  (七)共同抵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 

  (八)遵循公平竞争原则,相互尊重,同业互助,珍惜和维护行业声誉和形象; 

  (九)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和行业责任; 

  (十)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其他执业规范。 

  十七条 会员从事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业务,不得存在下列行为:   

  (一)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从事欺诈、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破坏或影响市场公平竞争、市场交易秩序的活动; 

  (二)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从事非法集资、非法配资或变相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三)未按照规定做好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和资信评估,未充分揭示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相关风险,开发不符合交易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客户; 

  (四)未维护客户合法权益,未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地为客户提供服务,存在背信、欺诈、虚假宣传、承诺收益、诱导交易、谋取或输送不正当利益等损害交易者权益的违规行为; 

  (五)不符合持续性经营规则,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和内控机制,未能有效隔离不同业务之间的风险,未能有效防范利益冲突; 

  (六)未对本机构工作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尽到管理责任,在人员聘任过程中,未尽合理审查义务,聘任不符合任职条件的工作人员; 

  (七)违反保密义务,泄露、传递国家秘密、单位秘密、客户商业秘密及个人隐私,或泄露、传递其他未公开重要信息; 

  (八)未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向相关单位报送或者提供信息、资料,未依法及时报告重大事件,未按照规定及时、准确、完整地公示期货及其相关衍生品业务的信息; 

  (九)未遵循公平竞争原则,违背商业道德,存在以不正当竞争手段扰乱行业正常经营秩序的行为; 

  (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自律管理

  第十八条 协会教育和督促会员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有权监督、检查会员的相关执业行为。   

  会员在接受协会监督检查时,应当积极配合,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协会依法维护会员合法权益,调解会员纠纷,代表会员向主管部门、立法机关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向会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专业研究、培训研讨、交流合作、法律咨询、行业资讯等方面的服务。  

  第二十条 协会对会员实行分类管理。  

  协会根据机构类型和执业范围的差异,制定相应的自律规则对其业务进行分类规范。  

  第二十一条 协会建立会员联络员制度,会员应指定专门工作人员担任协会联络员,负责与协会日常沟通与联系。  

  第二十二条 会员应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会费收取办法》的规定及时、足额交纳会费。  

  第二十三条 会员出现下列情形时,应自发生该情形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告知协会: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注册地或者营业场所;  

  (三)变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四)变更注册资本;  

  (五)变更经营范围;  

  (六)变更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东或者股权结构;  

  (七)变更公司形式;  

  (八)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及撤销情形;  

  (九)变更联络员;  

  (十)受到中国证监会等有权机关行政处罚或行政监管措施;  

  (十一)受到期货交易所等行业自律组织处分;  

  (十二)协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情形。  

  协会其他自律规则对报送时限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四条 会员应对其向协会报告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及时性负责。协会有权对会员所报告、填报信息进行核查,督促其对虚假、不准确、遗漏或已过期的信息进行修改、补充等操作,并视情节对不实报告、违规填报信息的行为给予批评警示或纪律惩戒。  

  第二十五条 对行业发展或协会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会员,协会可视情形给予书面表扬、公开表彰、授予荣誉称号和协会认为合适的其他形式的奖励。  

  协会奖励会员的,由会长办公会提出建议,报理事会通过。  

  第二十六条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或自律规则的,协会视情节轻重给予其以下纪律惩戒:  

  (一)训诫;  

  (二)公开谴责; 

  (三)限期整改; 

  (四)暂停会员部分权利;  

  (五)暂停会员资格;  

  (六)取消会员资格;  

  (七)协会自律规则中规定的其他纪律惩戒。  

  会员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对其实施行政监管措施或者行政处罚的,由协会移交中国证监会等有关机关处理。  

  第二十七条 会员有违反协会《章程》或自律规则的行为,但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予以纪律惩戒的,协会可以对其采取书面警示、约见谈话等形式的批评警示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解释权属于协会理事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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